登录  |   注册
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切实维护社保基金安全
时间 : 2021-04-28 21:05:18 来源 :
【打印】 【字体:
文章摘要: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切实维护社保基金安全

 社会保险基金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老百姓的“养命钱”。强化管理、净化环境、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是重大民生工程。

  习近平总书记在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讲话时强调,要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障资金的违法行为,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养老钱”“保命钱”和每一笔“救助款”“慈善款”。对于欺诈骗保等违法行为,按照《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人社部门与公安、民政、法院等部门联合行动严厉打击,通过法律程序追回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追究法律责任。

图片

  近日,茂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茂名市公安局联合成立了茂名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合作领导小组,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加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做好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移送工作,有效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切实保障基金安全完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和法治建设。

  《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已于2021年1月1日实施,明确了单位或者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基金支出的八种情形:
(一)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鉴定意见等方式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通过伪造变造年龄、特殊工种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职工档案,或者冒用他人身份办理资格确认或者申领待遇等,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获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条件,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四)通过伪造、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五)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通过提供虚假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记录、病历、报告、处方等就医资料或者医疗费票据等,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帮助他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材料,骗取工伤保险专项费用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
(七)已重新就业、服兵役等丧失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条件,但仍通过虚假承诺等方式虚构事实进行资格认证,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八)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基金支出的。
上述八种情形涉嫌犯罪的,将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图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恶意骗取、死亡冒领、重复领取社保基金是违法行为。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红线”意识,积极监督举报欺诈骗保行为,当好社保基金安全的“宣传员”和“监督员”,营造“不敢骗、不能骗、不想骗”的良好社会氛围,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Copyright © 2018-2024    www.dbjzzb.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电白就业用工平台    人力资源许可:440405000447
电白就业用工平台  一级建造师  二级建造师  站长统计  粤ICP备20210765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