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定为工伤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什么材料以及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是多长时间?
答:(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用人单位不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工伤职工进行工伤治疗应享受哪些工伤医疗待遇?
答: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70% 。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以此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五至十级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一至四级的,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费按原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批准工伤职工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职工已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有关标准支付护理费。
4、工伤职工被评定伤残等级后,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被评定伤残等级后,可享受如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职工本人伤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伤残为二十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以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为本人工资(指伤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下同)的 90% ,二级为本人工资的 85% ,三级为本人工资的 80% ,四级为本人工资 75%。按此计发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给。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应当参加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的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只退出工作岗位,不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按上述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待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即应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改按基本养老金发给,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需要生活护理的,可享受生活护理费,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月计发,一级护理为 60% ,二级护理为 50% ,三级护理为 40% ,四级护30%。
(4)安装配置康复器具。工伤职工被评定伤残等级后,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或者康复器具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由医院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享受什么待遇?
答: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可领取如下待遇:
(1)丧葬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 个月发给。
(2)供养亲属怃恤金。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指由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可按月领取,直领到其死亡或失去供养条件为止。标准为:按照职工本人工资(指职工死亡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下同)计发,配偶每月为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为 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 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怃恤金之和不能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因工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享受上述(1)、(2)、(3)项的待遇。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上述(1)、(2)项待遇。
6、老工伤人员是指哪些人?其纳入工伤保险的条件是什么?
答:有两大类:一是截止1998年11月1日(《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日),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粤府〔1992〕9号)规定参加我省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在其参加工伤保险之前,该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工伤人员,属 “老工伤人员”,其纳入条件是:(1)因工死亡的职工;(2)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现仍在原单位的在职职工;(3)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已经办理退休(含已社会化管理的)并在我省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已经离开原企业单位的老工伤人员;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伤辞退费或者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老工伤人员;及已经实施了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单位(包括煤炭、有色、冶金等),不属于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是工伤保险原实行行业统筹管理的中央、省属驻茂企业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统筹的,其整体参保前发生工伤的职工。
7、老工伤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
答:(1)进行老工伤人员确认:向各统筹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旧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费、生活护理费的,经确认为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后,向各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鉴定(确认)申请。
(3)办理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旧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费、生活护理费的,经确认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并取得相应鉴定(确认)结论后,向各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申请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经确认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直接向各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供养亲属待遇资格审核。
8、办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需提供的资料?
答:(1)老工伤人员认定工伤的证明材料;(2)老工伤人员确认申请书和《茂名市老工伤人员基本登记信息表》;(3)老工伤人员的身份证明;(4)老工伤人员与所在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5)老工伤人员所在的企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统筹的证明;(6)所在企业属于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证明。
10、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后可享受的待遇?
答: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后产生的旧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费、生活护理费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标准执行。
11、老工伤人员住院需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后才可以去住院治疗吗?
答:老工伤人员因需要住院,由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判断其住院属工伤保险范围(即工伤旧伤复发、工伤康复治疗)或者属医疗保险范围。医院判断属工伤保险范围的,即可收入该院治疗。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的职责是在老工伤人员住院治疗结束后,审核其住院费用是否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即“事后审核”。
12、我市老工伤人员工作的启动时间?
答:早在原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1998〕21号)下发前,我市已于1995年启动了老工伤人员工作。
原茂名市社保局分别于1995年、1996年研究出台了《关于将实施<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前企业工亡职工遗属保险待遇列入社会保险统筹支付的通知》(茂社保〔1995〕9号)、《关于做好对社会工伤保险制度实施前因伤致残职工的复查鉴定发证工作的通知》(茂社保〔1996〕22号),将老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待遇问题和工伤残疾等级1-4级人员供养问题纳入社会工伤保险范围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