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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消防疏散规定
时间 : 2021-04-18 16:20:15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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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消防疏散规定
       来源:中国建筑家网

        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1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

        4.1.5.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1.5.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6 当高层建筑内设托儿所、幼儿园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宜设置单独出入口。

        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 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

        6.1.1.3 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本规范第 5.1.1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0倍的公共建筑。

        6.1.2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6.1.2.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分隔。

        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6.1.3 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6.1.4 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6.1.5 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 6.1.5的规定。

        高层建筑 房间门或住宅户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m)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

        医院 病房部分 24 12

        其它部分 30 15

        旅馆、展览楼、教学楼 30 15

        其它 40 20

        安 全 疏 散 距 离 表6.1.5

        6.1.6 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1.50倍水平投影计算。

        6.1.7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6.1.8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面积不超过60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面积不超过75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6.1.9 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个不小于1.00m计算。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 6.1.9的规定。

        高层建筑 每个外门的净宽 走道净宽

        单面布房 双面布房

        医院 1.30 1.40 1.50

        居住建筑 1.10 1.20 1.30

        其它 1.20 1.30 1.40

        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m) 表6.1.9

        6.1.10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单面布置房间的住宅,其走道出垛处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

        6.1.11 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1.1 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且不宜小于1.00m;边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80m。

        6.1.11.2 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均不应小于1.40m。

        6.1.11.3 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

        6.1.11.4 观众厅座位的布置,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宜超过22个;当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0.90m时,每排座位可为44个;只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

        6.1.11.5 观众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6.1.11.6 观众厅的疏散外门,宜采用推闩式外开门。

        6.1.12 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2.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1.12.2 房间面积不超过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房间,可设一个门。

        6.1.12.3 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

        6.1.13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3.1 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

        6.1.13.2 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

        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6.1.13.3 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0人/m2计算。

        6.1.13.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

        6.1.13.5 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6.1.13.6 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6.1.13.7 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

        6.1.13.8 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

        6.1.14 建筑高度超过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4.1 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停机坪,距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6.1.14.2 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每个出口宽度不宜小于0.90m。

        6.1.14.3 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6.1.14.4 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6.1.15 除设有排烟设施和紧急照明者外,高层建筑内的走道长度超过20m时,应设置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设施。

        6.1.16 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自动启闭的门应有手动开启装置。

        6.1.17 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

        6.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6.2.1 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1 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阳台或凹廊。

        6.2.1.2 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2。

        6.2.1.3 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2 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2.1 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6.2.2.2 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2.3 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6.2.3 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3.1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6.2.3.2 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6.2.3.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4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5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6.2.5.1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 6.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6.2.5.2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

        6.2.5.3 居住建筑内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当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穿钢套管保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6.2.6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

        6.2.7 除本规范第 6.1.1.条第 6.1.1.1款的规定以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6.2.8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宜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宜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宜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屋的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6.2.9 每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 6.2.9的规定。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 表6.2.9

        高层建筑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m)

        医院病房楼 1.30

        居住建筑 1.10

        其它建筑 1.20

        6.2.10 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的防烟楼梯,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当倾斜角度不大于450,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小于1.10m时,室外楼梯宽度可计入疏散楼梯总宽度内。

        室外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在楼梯周围2.00m内的墙面上,除设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不应正对梯段。

        6.2.11 公共建筑内袋形走道尽端的阳台、凹廊,宜设上下层连通的辅助疏散设施。

        6.3 消防电梯

        6.3.1 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6.3.1.1 一类公共建筑。

        6.3.1.2 塔式住宅。

        6.3.1.3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或通廊式住宅。

        6.3.1.4 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

        6.3.2 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6.3.2.1 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时,应设1台。

        6.3.2.2 当大于1500m2但不大于4500m2时,应设2台。

        6.3.2.3 当大于4500m2时,应设3台。

        6.3.2.4 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6.3.3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3.3.1 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6.3.3.2 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2。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m2。

        6.3.3.3 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6.3.3.4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6.3.3.5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6.3.3.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6.3.3.7 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6.3.3.8 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3.3.9 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6.3.3.10 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6.3.3.11 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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